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4年11月14日13时15分,余**驾驶湘FA111W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湘市最江线5公里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系统查询,余**于2023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理过,此次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4日13时15分,余×林驾驶湘FA×××W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湘市最江线5公里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系统查询,余×林于2023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理过,此次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