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茶庵铺镇木旺溪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4年11月10号晚上2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谌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小区内与外卖员钟x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进而产生争吵,随后谌xx用手推了钟x的肩膀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谌**的陈述、受害人钟亮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