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200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0时许,违法人罗x义为图财,在明知为他人提供电话卡打诈骗电话是违法的前提下,依然使用自己名下号码为186xxxx5670的电话卡拨打电话为诈骗引流,罗**使用自己186xxxx5670的电话卡一共给8名受害者打去诈骗电话,未有人受骗,未获得报酬。
以上事实有罗x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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