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978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黄***
现查明:2022年01月份至2023年01月份期间,浏阳市XX烟花贸易公司法人黄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找“带路人员”古XX、刘XX以每车400元至1100元不等的“带路费用”将运输烟花产品的货车送上高速,以此逃避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查处,黄XX通过此方式共25次找“带路人员”古XX、刘XX进行“带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从中非法获利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和申辩;2、古XX的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4、提取笔录和照片;5、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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