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牛田镇鞍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周梓艺(13周岁)与马腾祥(13周岁)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2025年6月6日,周梓艺向马腾祥发出邀约“是否要打架”,后周梓艺、马腾祥分别找人帮忙。马腾祥将此事告知其表哥王俊(19周岁),周梓艺寻求其朋友胡宇涛(15周岁)帮助,王俊、胡宇涛分别决定替马腾祥、周梓艺“出头”。周梓艺建立微信群,将王俊、胡宇涛等人拉入群内,王俊、胡宇涛等人在群内互不服气,“讲狠”,约定见面打架地点。同时,王俊将此事告知其朋友刘路生(18岁),要求刘路生一同前往帮忙并由石**(27岁)开车将其由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送至乌山街道约架地点;胡宇涛将约架一事告知熊潘锋(16周岁)、杨翼康(15周岁),并邀熊潘锋等人帮忙,熊潘锋应允并邀集侯钰林(15周岁)等人加入帮忙。当晚21时许,胡宇涛、熊潘锋、杨翼康、侯钰林、叶征宇(17周岁)、刘子豪(16周岁)先抵达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院内,告知王俊一方位置,等候王俊一方到来。后石**开车载王俊、刘路生、马腾祥到达徐家桥社区院外。双方在院内见面后,胡宇涛、熊潘锋、杨翼康、侯钰林一方与王俊、刘路生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致王俊、刘路生受伤。经鉴定,王俊、刘路生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伤情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石跃俏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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