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穿)决字[2025]第08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现住常德市鼎城区石板*******。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违法嫌疑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徒手推行方式,将受害人谭阳平停放在武陵区朝阳路第二中医院门前的铃木男式摩托(2005年花8000元购买的二手摩托)盗走,并于当天16时许将该摩托以500元人民币价格转卖给其桃源架桥镇的牌友陈占胜。经审查,刘**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流水、监控视频、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刘**系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退还部分违法所得1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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