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罗)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新路*******,现住河西新村4栋一单*******。
现查明:2023年4月份期间,杨**伙同潘志伟、潘昌明、王鑫在怀化市鹤城区、芷江县等地通过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杂货店内盗窃烟和槟榔、现金,共计盗窃价值30000多元。杨**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1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讯问笔录;2、证人证言;3、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杨**被刑事拘留三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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