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决字[2025]第0762号

  被处罚单位:维罗娜****,地址:,法定代表人:唐***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2月11日未成年人文某蕊、刘某涵、曾某强、张某轩等人长期在维罗娜酒店开房,其中2月10日凌晨1时许,赵某民在丁某财的介绍下与未成年人刘某涵(未满14周岁) 在维罗娜酒店9楼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月10日8时许在同一房间内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 2月11日张某轩与刘某涵在该酒店的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酒店工作人员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未履行职责,造成了维罗娜****801房间内发生了刘某涵 (未成年)被强奸的刑事案件。
  以上事实有酒店前台的询问笔录、酒店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表、旅客住宿登记表、访客登记表、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刘某涵被性侵的刑事案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 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