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周)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药山*******,现住津市市药山镇三新*******。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庞Xx进入鼎城区周家店镇刘xx开的海军理发店,在桌子上盗窃了一把理发的剪刀和理发的电推就骑一辆浅蓝色电动车离开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庞**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