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荷)决字[2025]第025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
现查明:2019年12月27日15时24分许,驾驶人唐某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高速公路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唐某对民警执法无异议,对其违法行为未提出申辩,并表示认错认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某的陈述、执勤民警查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