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禾)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现住湖南省宁远县禾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0时许,汪XX醉酒后到违法行为人周XX家中闹事,在周XX家前坪两人发生争吵后,旁边周XX的父亲周XX前去拉汪XX被汪XX倒在地,倒地不起后,违法行为人周XX双手握住木棍朝汪XX脖子出打了一棍,导致汪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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