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酉)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许,违法人员赵**因受害人张兴荣多次举报其甲鱼养殖温棚污水排放问题一事而不满,便来到汉寿县酉港镇花护村11组找到了正在锄草的张兴荣,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赵**从其电动车坐垫下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西瓜刀与张兴荣继续争吵,过程中赵**先用脚蹬了张兴荣拿锄头的手部一脚,随后赵**将张兴荣摔倒在地,导致张兴荣手臂被刀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赵**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汉寿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及出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赵**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