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龙)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苗市镇东洋*******,现住:慈利县苗市镇东洋*******。
  现查明2025年2月份的一天傍晚,高XX在自己位于慈利县XXXX小区X栋X单元XX楼的家中客厅使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7月8日,高XX的毛发经慈利县中医院毒检中心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阴性。2025年7月9日,高XX的毛发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高XX”的毛发全长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照片;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