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于2025年6月至07月份期间在汨罗市××镇××社区何××(另案处理)家中,与何××共吸食毒品三次。如06月15日伙同犯罪嫌疑人何××在何××家二楼客厅吸食毒品,2025年7月初,违法行为人伙同犯罪嫌疑人何××在何××家二楼客厅吸食毒品,2025年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在何××家三楼吸食毒品,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湘湖大司鉴【2025】毒鉴字第2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曹×送检的毛发样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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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曹×的陈述与申辩;2.犯罪嫌疑人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4.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资料;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12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8月23日在湖南省屈原管理区河市镇政府社区戒毒;2016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送至岳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送至岳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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