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不决字[2025]第0335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龙塘*******,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黄X辉在安化县龙塘镇XX村先后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个马桶疏通器、一个磁环、一个瞄准器组成一把枪形物,并购买了钢珠作为子弹。2025年7月11日,黄X辉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主动将枪形物和钢珠上交给公安机关。2025年7月30日,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为该枪形物不属于枪支鉴定范围,对该枪形物的鉴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不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以及黄X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黄胜辉持有的枪形物不属于枪支,其携带枪支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