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18时44分许,李XX在鼎城区韩公渡镇镇龙庵村饮酒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被鼎城区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经查李XX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李XX于2018年6月26日19时5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记录查询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