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114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夏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玉潭*******。
现查明:2024年01月14日下午,周**酒后驾驶湘A××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宁乡市岳宁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经溜子洲大桥后右转进入匝道地段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周**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另查明:周**于2021年08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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