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御景*******。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20时45分,陈xx驾驶号牌为湘G3xxxx3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在慈利县兰江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通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醉驾,遂将其送至慈利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样采集送检。2025年07月30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xxD04690106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65.5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另查明,陈xx于2018年2月27日因酒驾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辩解、民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