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48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
现查明:2023年5月5日10时许,彭**在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旁湖南建工工地门口盗窃进入杨鑫车内盗窃车内财务。
以上事实有1、杨鑫询问笔录;2、彭**讯问笔录;3.到案经过;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5、户籍资料;6、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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