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4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隆回县高平镇梅花*******。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至2025年7月初,刘**在“南宫”APP内进行网络赌博,一把下注在1到2元,赔率1到10倍,一把输赢在1到10元左右,赌博期间,刘**使用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南宫平台内”充值提现,刘**共充值下注8400元,共计提现8100元,造成受害人李勤苏1800元被诈骗资金转入其中国邮政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报案人笔录、银行流水、赌博平台信息及充值记录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