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永兴县便江街道办*******。
  现查明:2022年05月10日,民警在永兴县××至××路段设卡整治酒驾,醉驾,毒驾行动,20时24分发现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驾驶人刘**的酒精含量为55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经公安交管数据查询,刘**于2021年12月17日21时30分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兴县××路与××路100米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兴县交警大队查获,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违法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