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武)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泸溪县武溪镇城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徐助根二人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辱骂、攻击他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7月23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徐助根和朋友李家林、石华、周春生、梁海锋、李帆等人一起到泸溪县武溪镇天桥山民宿聚餐,每人喝了7至8两白酒。21时许,几人邀约到泸溪县武溪镇楠木州“998特色猪头排”夜宵店吃夜宵,到夜宵店后,违法行为人张**借酒滋事,自进夜宵店后便在夜宵店大厅内肆意吼叫,几人点完单后,张**大声催促夜宵店服务员快点上菜,店内服务员罗桂枝向张**解释菜品正在后厨加热,遭到张**随意辱骂。之后,与张**同桌的李家林因没得碗筷,要求服务员加碗筷,夜宵店服务员杨芳莲上碗筷时,张**等人认为杨芳莲在上碗筷时直接将碗筷丢在桌子上,服务态度不好,张**对杨芳莲进行辱骂,在夜宵店的另一服务员向晚珍向张**解释时,张**又将矛头指向向晚珍,持塑胶凳砸向向晚珍,向晚珍及时躲避开,张**被同桌的李家林、周春生、梁海峰等人劝住。张**被劝住后,同桌的李家林、石华、周春生在夜宵店外与夜宵店服务员杨芳莲、罗家欢继续理论此事,违法行为人张**追至店外,再次对杨芳莲、罗家欢进行辱骂,被人拉开。此时,夜宵店店主向昌林赶到现场,向昌林与违法行为人徐助根发生争执,发生争执后,违法行为人徐助根对向昌林心存不满,在出警人员已经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借酒性强行将向昌林将夜宵店外拖拽,被向昌林挣脱后,双手用力推向向昌林,导致向昌林撞到收银台,造成胸部及右肩部软组挫伤,违法行为人徐助根被人劝开后,为泄愤,将夜宵店外其它几桌客人赶出夜宵店。案发后,违法行为人张**、徐助根于2025年7月28日到泸溪县公安局武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在2025年2月1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再次违法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只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