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泗神*******。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孙XX、王XX、彭XX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湘钢北门附近位置顺兴棋牌室内以单注个人赌资最低30元采取“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和申辩、彭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韩XX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截图、违法行为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