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违法人彭×发多次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四楼的××电玩城中,通过玩““押三国”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电玩城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给赌客上、下分,赌客通过微信或现金将赌资转给工作人员购买积分,随后工作人员就拿着一张黑色的会员卡(卡里有积分)在赌客所坐的游戏机刷一下,把相应比例的积分(押三国比列为1:2,打蜻蜓比列1:1000)刷到赌博中游戏机供赌客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赌客可以随时找工作人员进行下分,工作人员使用微信或现金将赌资结算给赌客。整个赌博期间,彭×发玩赌博游戏机输了16000元左右,其行为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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