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越南籍外国人NG***在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的情况下从2023年2月1日开始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弘湘制衣有限公司务工,2024年03月12日,益阳弘湘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刘伟军带其主动到益阳市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投案,并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G***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