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张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06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3日09时许,张XX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容县注滋口镇注东村南安一组路段时,与东向西起步行驶向左变更车道的黄XX驾驶车牌号湘FK959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对张XX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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