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高)不决字[2025]第0211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躲风*******,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躲风*******。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XXX寄卖行经营人何XX在不明知售卖人曹XX所售卖的黄金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700元价格收购曹XX所盗窃的黄金,案发后,何XX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照片、曹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建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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