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永)决字[2025]第132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为犯罪嫌疑人袁X(另案处理)入住林兰宾馆303房间, 之后一直居住在林兰宾馆至2024年3月2日,期间袁X多次带未成年人熊X(13岁)到林兰宾馆住宿并涉嫌强奸熊X,林兰宾馆工作人员蒋X林在日常登记管理中未询问未成年人熊涵的身份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受害人熊X询问笔录、袁X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违法人员蒋X林询问笔录、蒋X林与袁X微信聊天记录、旅馆住宿实名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