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单位:祁阳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唐***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21时许,旅客于某带领刘某涵(未成年)入住祁阳市麦田酒店502房间,酒店工作人员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未履行职责,造成了在麦田酒店502房间内发生了刘某涵(未成年) 被强奸的刑事案件。
以上事实有汪某舟、刘某、刘某涵的询问笔录、麦田酒店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麦田酒店前台监控视频、酒店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表、访客登记表、巡查登记表、刘某涵被性侵的刑事案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 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