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不决字[2025]第0191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李楼乡砖寺行政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建新*******。
现查明2025年04月17日21时许,周X与谭X因摆摊问题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X区十字路口发生冲突,周X将谭X所摆放的凳子及物品掀翻,后谭X上前对周*实施殴打,陈X志进行阻拦,周X儿子周X旭赶到现场以后,误以为是陈X志殴打其父亲周X,周X旭遂对陈X志殴打,谭X见状再次对周X旭实施殴打的行为,经法医鉴定,周X与周X旭的伤情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违法行为人周X在掀翻桌凳时,桌上的葱花蒜蓉一并掉落,后被清扫,无法认定价值,且谭X所述,其葱花蒜蓉原料价值不足十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陈述、证人陈述、现场视频资料、谭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伟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被害人不主张追究其责任,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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