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庆丰*******,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下午2时,刘××作为东安县农业农村局门球队与东安县人民医院门球队进行比赛,由蒋××担任裁判。刘××称与其他队员并未听到裁判蒋××呼号,双方由此爆发口角争吵。刘××认为蒋××冲到自己面前辱骂了自己老母亲,便挥动手上的门球棒,第一棒打到蒋××左上手臂,第二棒打在蒋××左额部。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旁边的人员拉开,后将蒋××送医治疗。2025年7月2日,经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刘**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