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花)决字[2025]第075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花塘*******。
  现查明:2023年12月20日,陈**在临武县城舜意超市后面一家商店打牌时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17995630011622755)出借给一个外号叫“小曹”的男子。之后“小曹”用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卡收了一笔15000元的诈骗资金,随后“小曹”将到账的诈骗资金从ATM机上取走。经查证,陈**出借给“小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的15000元诈骗资金系受害人何声泽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月的陈述;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受害人何×泽的报案笔录及受、立案文书;陈×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由于陈**在本案发生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