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娄底XXXX有限公司承建娄底市吉江线110KV高压线路建设,2025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肖X辉以高压线桩正对家门口破坏了家中风水为由,到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XX村的高压线桩工地上阻工,阻工时间约一小时,扰乱了娄底XXXXX有限公司正常的施工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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