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贺XX自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25年6月8日在赫山区X酒吧附近的公共厕所内与郭X一起吸食毒品冰毒0.2克左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毛发检测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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