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9时许,我局民警在反诈日常工作中发现,阳×(身份证号码:431028200603261239)的银行卡(622203191100291××××)有一笔5000涉诈资金转入,于是民警电话联系阳×来我局说明情况,阳×到案后称其在2025年2月份的一天通过手机收到一条短信,阳×点开短信后发现是一个赌博的链接,于是阳×就根据链接下载了一个叫“南宫”的APP赌博平台并在上面用其本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在账号里充值赌博,以1元一分的形式充值了8000分,玩转盘类的赌博游戏。玩了几次后,阳×输了3000元,阳×就没有玩了将账号里剩下的5000元提现到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