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祥)决字[2025]第093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周x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xx市xxx镇xx村xxx组)于1988年在贵州出生后录入了户口信息。1990年左右周xx随母到道县父亲家生活,父母又给周xx补录了新生儿户口。2006年周xx以道县户口在道县申请了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周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xx村1组)并以此生活,2012年周xx接到贵州户籍所通知前往贵州办理了一张十年有效期的身份证,2020年周xx道县户籍的身份证到期后又以道县户籍补办了一张二十年有效期身份证。在2006年至2025年期间,周xx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件用于日常银行卡办理、社保、乘坐公共交通等服务及2025年怀孕期间医院体检登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错误图像信息标识表、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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