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单位:祁阳县****,地址:祁阳市浯溪镇滨湖*******,法定代表人:易***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晚上,旅客唐志雄在聚鑫宾馆入住8405号房间,随后唐志雄离开宾馆。2025年2月4日凌晨,唐志雄回来休息并带了刘某涵(女,未满14周岁)一同入住8405号房间,宾馆前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强制规定,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未填写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表及向监护人核实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情况。唐志雄入住宾馆房间后与刘某涵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以上事实有易**的询问笔录、尹芹的询问笔录、聚鑫宾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唐志雄的开房记录及消费账单,聚鑫宾馆的监控视频、巡查登记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表、唐志雄强奸案相关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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