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长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3年3月底在湖南省××市××街道竹××一处民房附近经张××接触“万合足球”APP,利用手机下载安装“万合足球”APP赌博软件并使用本人及其妻子违法行为人罗××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参赌,由违法行为人李××、罗××(在上海市××区××公寓21号楼201房操控)操控账号,加入了犯罪嫌疑人张××为首的“万合团伙”(犯罪嫌疑人罗**账号)及犯罪嫌疑人张××为首的“万合团伙”(犯罪嫌疑人李××账号)。后其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为“万合足球”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平台招揽赌客负责发展赌博人员。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操控违法行为人罗××账号招揽了尹××、张××、杨××、水××等人加入“万合团伙”并到“万合足球”APP赌博平台上实施赌博行为,逐步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张××武为首的赌博团伙,并在尹××、张××、水××账号充值、操控熊××账号牟利。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李××、罗××涉及赌资充值记录共计人民币7万元,提现金额6.72175万元,涉及发展直系下线4人,涉及发展团队下线人数为4人,团伙涉及累计总赌资人民币5.23万元,总输赢48941.61元,总计返佣人民币218.62元。违法行为人李××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行为人罗××花、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违法人行为人罗×ד万合足球”账号数据、4.违法行为人罗××的银行流水、5.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出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违法行为人罗**已刑事拘留合计18天。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