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福)决字[2025]第199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2年1月份至2025年7月1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彭××在长沙县开慧镇的家中,通过微信在上线汪××处投注买码,目前已查实彭××通过微信向上线汪××买码投注金额2603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账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彭**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