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7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法定代表人:黄***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浏阳×××××××××××股东张××(已行政拘留),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王××(已行政拘留)驾驶牌照为豫L371Z5红色普通货车在大瑶镇漆树坡仓库内装载349件烟花成品准备运往浙江省,在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张××的陈述与申辩;2、王××、黄**的陈述;3、 提取笔录及照片;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5、指认照片;6、烟花暂存单;7、辩认笔录及照片;8、公司资质材料;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