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岘山*******,现住江省桐乡市濮院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于2023年03月份在浙江省××市××镇中××路156号经唐××接触“万合足球”APP, 利用手机下载安装“万合足球”APP赌博软件并注册账号参赌, 加入了犯罪嫌疑人唐××为首的“万合团伙”。后其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为“万合足球”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平台招揽赌客负责发展赌博人员。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招揽了周××、刘××、谢××、刘××等人加入“万合团伙”并到“万合足球”APP赌博平台上实施赌博行为, 逐步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王××为首的赌博团伙,并操控刘××账号牟利。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涉及赌资充值记录共计人民币8.5万元,提现金额3万元,涉及发展直系下线3人,涉及发展团队下线人数为12人,团伙涉及累计总赌资人民币24.19万元, 总输赢116419.17元,总计返佣人民币1310.422元。 王××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万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行为人王**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违法人行为人王**“万合足球”账号数据、4.违法行为人王**的银行流水、5.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出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违法行为人王**已刑事拘留合计17天。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