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753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许,邝**驾驶车牌号为湘L5523Q的小型轿车在高速临武收费站出口被高速临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冲关逃逸。
  以上事实有1.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临武大队移送案件材料;2.证人民警欧阳超、黄屹淞证言;3.违法嫌疑人邝**陈述和申辩;4.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