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杉)决字[2025]第1210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7时30分许,吴X驾驶牌号为湘K-XXXXX的货车,因超载不能上高速的原因,在娄底市娄星区XX镇XXX收费站小车ETC通道,使用小型客车湘K-XXXXX的OBU(又称ETC)冲关上高速。经核实,吴X在其老板龚XX的指使下于2025年2月份至今多次使用小型客车湘K-XXXXX的OBU冲关上高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湘K-S1567的货车冲关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