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治)决字[2025]第1998号
被处罚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3时,违法行为人邵××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三一街区多多宠物店附近马路边,醉酒后对韦××进行殴打,民警窦××带领警务人员方××等处警至现场,期间多次警告邵××停手,邵××拒不配合且用言语辱骂、挑衅民警,阻碍现场处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邵××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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