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治)决字[2025]第199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茶亭镇派出所茶亭*******,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茶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2时,廖X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Q区XX栋XXXXXX店内,因醉酒和同桌廖X吵闹,与邻座客人肖X、王XX等人发生冲突,廖X打砸啤酒瓶碎片溅伤肖X额头部、并打了同桌廖X一个耳光;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民警窦XX带领警务人员方XX、周X赶赴现场处置时,遇廖X拒不配合且言语辱骂现场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醒酒。在带离的过程中,廖X激烈反抗,采用推搡、脚踢等方式造成民警窦XX右手小拇指根部擦伤、警务辅助人员方XX左膝盖严重扭伤、周X腹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肖×、王×军等人询问笔录;现场截图;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