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75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人员唐xx于2025年7月28日凌晨00时许在其闺蜜彭xx居住的郴州市苏仙区xx海岸小区8A栋xxx房以抽电子烟的形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民警提取了唐xx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 ,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违法人唐xx对其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唐**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尿样检测结论送达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