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4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3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1栋自己开设的“XXX台球厅”内,组织人员、提供场地和赌具进行赌博,约定一场牌局抽水800元(其中荷官的报酬200元)。违法行为人朱X为图财,担任“荷官”进行收发牌和结算,违法行为人廖X、刘X、罗X、李XX、肖XX、邓XX作为赌客每人在黄孝兵处兑换600元的筹码,以10元至100元为赌注进行扎金花赌博,至民警查获时全场输赢132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的赌具,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肖**的600元赌资予以追缴。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