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96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桥头*******。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浪因多次拨打前妻唐××电话但对方未接,后自己到长沙县星沙街道当代广场停车场北出口等待唐××和其女儿行至当代广场停车场入口与唐芳沟通无果后心生气愤,后两次强行将唐××拖拽至车上,期间欧××浪咬了唐××的鼻子和右手手臂,导致唐××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浪本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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