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水)决字[2025]第1047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丁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并交代于2025年7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豪塘口一牌馆内,丁XX伙同“清妹几”(待查)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公安机关检测,违法行为人丁XX的尿液中,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丁**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理。。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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