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禁)决字[2025]第12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2021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因吸毒于2021年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处罚,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7月29日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色阳光小区二单元1711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经对其尿液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